一、為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,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充分發揮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公司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。
三、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平、公開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四、代理事項:
1、代理招標申請;
2、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;
3、擬訂工程招標方案,編制招標文件、資格預審文件;
4、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;
5、組織開標、評標和定標;
6、編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;
7、草擬工程合同;
8、其他與工程招標有關部門的代理咨詢業務。
五、代理義務:
1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以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;
2、依據委托合同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,對代理事項內容保守秘密;
3、自覺接受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;
4、依法應承擔的其他義務。
六、招標代理業務均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。代理合同必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的規范性文本,合同中應寫清楚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名稱、代理事項、時間、酬金、履行期限、地點、方式、違約責任、解決爭議方法,并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法定負責人蓋章、簽名。代理合同要錄入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中,并報主管部門備案。
七、招標代理業務服務費用的收取,嚴格執行國家計委計價格[2002]1980號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,不得惡意競爭。
八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,保證執業客觀公正,不得有以下行為:
1、越權承擔招標代理業務;
2、利用承辦業務之便,謀取不正當利益;
3、泄露在承辦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;
4、與第三人串通,損害招標人的利益;
5、出借、轉讓、出賣資格證書、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;
6、偽造、涂改資格證書;
7、不按省、市、區招投標監管職責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業務;
8、不按規定在場外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;
9、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行為。
10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二、公司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。
三、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平、公開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四、代理事項:
1、代理招標申請;
2、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;
3、擬訂工程招標方案,編制招標文件、資格預審文件;
4、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;
5、組織開標、評標和定標;
6、編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;
7、草擬工程合同;
8、其他與工程招標有關部門的代理咨詢業務。
五、代理義務:
1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以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;
2、依據委托合同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,對代理事項內容保守秘密;
3、自覺接受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;
4、依法應承擔的其他義務。
六、招標代理業務均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。代理合同必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的規范性文本,合同中應寫清楚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名稱、代理事項、時間、酬金、履行期限、地點、方式、違約責任、解決爭議方法,并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法定負責人蓋章、簽名。代理合同要錄入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中,并報主管部門備案。
七、招標代理業務服務費用的收取,嚴格執行國家計委計價格[2002]1980號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,不得惡意競爭。
八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,保證執業客觀公正,不得有以下行為:
1、越權承擔招標代理業務;
2、利用承辦業務之便,謀取不正當利益;
3、泄露在承辦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;
4、與第三人串通,損害招標人的利益;
5、出借、轉讓、出賣資格證書、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;
6、偽造、涂改資格證書;
7、不按省、市、區招投標監管職責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業務;
8、不按規定在場外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;
9、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行為。
10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